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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等15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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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等15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红十字会、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路、交通、卫生、民航、林业、旅游、经贸局(委)、电力行业协会、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卫生救护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等15个部(局、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见附件),请结合我省实际,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133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我省卫生救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河南省红十字会群众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培训事宜。省辖市和省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和本系统的救护培训工作。
二、 培训对象
    首先是牌或能够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再逐步扩展到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民群众。
第一阶段:重点培训公安系统的交警、治安、消防和派出所干警;铁路、交通系统的列车员、船员和司售人员;商业部门的市场管理人员、导游员、汽车司机;煤矿职工;林业、石油、地矿、电力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安装及从事一定程度危险作业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阶段:全民性培训。要在全民中普及卫生急救常识,使广大群众均能掌握初级的、现场性的卫生救护急救技术。
三、 考核发证
1、 合格证是红十字急救员的凭证,也是相关行业人员上岗、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2、 合格证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证”,由省红十字会与相关行业红十字会统一编号,省辖市红十字会群众救护培训领导小组验收颁发。
3、 领取河南省群众卫生救护训练合格证者,应由同级红十字会组织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吸收其为中国红十字会会员,同时办理入会手续,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河南省红十字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局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   郑州市铁路局 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民航局
     河南省林厅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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